《民法典》中好意施惠在第几条?
我想了解下好意施惠在《民法典》里的具体条文。我之前在生活中遇到过别人出于好意帮我做一些事,但后面出了点状况,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对好意施惠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民法典》哪一条能找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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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并非严格意义上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术语,所以在《民法典》里并没有明确哪一条专门对‘好意施惠’进行规定。不过呢,它在日常生活中又较为常见,相关情况其实可以用《民法典》中的一些规定来处理。 好意施惠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基于良好的意愿,无偿地为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比如朋友之间无偿搭乘、帮忙顺路取快递等行为都属于好意施惠。虽然这种行为本身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施惠过程中如果因为施惠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受惠人造成损害,施惠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好意施惠的行为里,施惠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惠人受到伤害,就符合该条规定的侵权情形,施惠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无偿搭乘过程中,施惠人酒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惠人受伤,那么施惠人就应当按照该条规定承担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也对好意同乘这种典型的好意施惠情形做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受惠人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好意施惠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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