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暂行条例中依据申请登记是第几条?
我在处理不动产登记的事情,听说不动产登记可以依据申请来进行,我想知道在《不动产暂行条例》里,规定依据申请登记的是第几条,这样我就能更清楚登记的流程和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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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关依申请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第十四条。下面给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依申请登记的概念。依申请登记就是说,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的请求,然后登记机构依据这个申请来开展登记工作。比如张三买了一套房子,他想要把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需要主动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过,也存在一些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例如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您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得先看看自己的情况符合哪种申请方式,然后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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