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呈报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在我国,明确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十分重要,这涉及到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合法债权,其对应的请求权一般是可以申报的。 常见的可以申报的债权请求权包括:一是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但买方未支付货款,此时卖方基于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权,就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二是侵权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当债务人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也能申报债权。比如债务人因交通事故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权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此外,无因管理之债产生的请求权也可申报。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基于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偿还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同样属于可申报的债权。还有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权,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申报。 不过,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能申报债权。例如,某些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赡养费、抚养费等,通常不被视为可申报的债权。因为这些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破产程序中一般的债权清偿目的和性质有所不同。同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请求权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就难以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有效债权进行申报。所以,债权人在判断自己的请求权是否可以申报债权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