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多种。 首先是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都属于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其次是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再者是待定债权,它又称“或然债权” ,指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像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要说明待定状况。《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有规定。 还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能共同申报债权,申报时要说明是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方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相关概念: 职工债权: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特定费用。 待定债权: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 连带债权:多个债权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连带债务人在一定情形下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利。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合同被解除时相对方因损害产生的索赔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