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款可以认定为软条款?
我在一份合同里看到一些条款感觉有点不对劲,不太确定是不是所谓的软条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条款是可以被认定为软条款的呢?我很担心这些条款会让我在合同履行中陷入不利局面,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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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通常是指在信用证或者合同中设置的一些使开证申请人或者合同一方能够单方面控制交易进程,从而使受益人(合同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条款。通俗来讲,就是合同里那些让一方有很大主动权,另一方很被动的条款。 在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明确一部法律专门对软条款进行定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找到一些判断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软条款可能就隐藏在格式条款之中。 常见可以认定为软条款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信用证中的暂不生效条款,比如规定信用证需要开证申请人另行通知后才生效,这就使得受益人无法确定交易是否能正常开展,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二是货物检验证明条款,如果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出具检验证明,并且只有该证明符合要求信用证才付款,那么受益人很可能因为开证申请人故意刁难而无法获得货款。三是装船条款,如果规定货物的装船日期、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由开证申请人另行通知,这会给受益人安排运输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合同中的软条款,当事人要格外谨慎。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可能存在软条款的地方,要与对方协商修改。如果已经签订了包含软条款的合同,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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