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拆迁纠纷归什么部门管?


拆迁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 首先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部门就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部门就是被告。这是因为它在拆迁过程中起到关键管理作用,要对其作出的行政决策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相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其行为的规范和责任范围。 其次是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况人民政府会成为被告:一是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二是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三是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这是由于这些组织或中心的行为代表了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管理和决策。 当发生拆迁纠纷时,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要是对裁决结果不服,能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相关诉讼,对拆迁纠纷进行公正审判。 总之,遇到拆迁纠纷不用慌,可以按照这些途径,找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拆迁工作,作出拆迁相关行政行为的部门。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