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由哪个部门负责?


拆迁纠纷涉及多个负责部门,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它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后,如果原告对这些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被告。 人民政府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也会成为处理拆迁纠纷的责任主体。比如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或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像“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还有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拆迁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出现这些情况时,人民政府就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意味着房屋征收部门在拆迁工作中也承担重要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后,若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同样为被告。 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概念: 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相关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成为被告的部门 。 拆迁办公室:人民政府下属的,在拆迁工作中可能承担多种职责的临时性机构 。 拆迁指挥部: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在拆迁工作中发挥作用的临时性组织 。 土地储备中心:政府专门成立的,在拆迁中可能充当拆迁人的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