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部门来制定。首先,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 非基本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 广义的法律除了上述狭义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比如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