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呢?
我去医院看病,感觉医院的治疗方式有点问题,怀疑医院有过错。听说有一些情形是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我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好判断下我这情况是不是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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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当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这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法律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具体包括:其一,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就好比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医院进行医疗活动也得按照相关规定来,如果违反了,就可能被推定有过错。其二,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就像是记录医疗过程的“账本”,如果医院藏着不给或者直接拒绝提供,那就很容易让人怀疑它是不是在掩盖什么问题。其三,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几种行为就像是故意破坏“账本”,让事情的真相难以查明,所以法律也会推定医院有过错。 除了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这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一般就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不属于推定有过错的情形,要是患者有证据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依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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