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我在做公司财务工作时,遇到了进项抵扣的问题。不太清楚税法里规定哪些项目是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的。要是弄错了,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项目不允许进项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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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单的计税方式,适用这种方式的项目不能抵扣进项;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用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对应的进项也不能抵扣;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相关的进项也不能抵扣。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下午茶等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因为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那么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果在产品或产成品因为非正常损失不能正常销售,那么其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第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具体范围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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