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进项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我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在处理进项票时,不太清楚哪些进项票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每次操作都小心翼翼,就怕出错。想了解一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情况的进项票是不能抵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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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进项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让纳税人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不过,并非所有的进项票都可以用于抵扣。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午餐,这属于集体福利,购买食材取得的进项票就不能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那么购买这批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票就不能抵扣,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 此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用,取得的进项票不能用于抵扣,此规定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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