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结果属于证据的哪个种类?
我在一个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里,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审计,得出了审计结果。我不太清楚这个司法审计结果在法律上到底属于哪类证据,它是和证人证言一样,还是有其他的归类方式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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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结果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种类。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司法审计通常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查、鉴定,以查明案件中的财务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司法审计结果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专业的审计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特定的财务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得出的审计结果是一种专业性的判断和意见。它和证人证言不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基于证人的亲身感知。而司法审计结果是审计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和对相关财务资料的审查得出的结论。 在刑事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将鉴定意见列为证据的一种。司法审计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可以作为鉴定意见,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依据。所以,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司法审计结果一般都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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