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我最近涉及一个仲裁案件,对仲裁审理的相关知识不太清楚。在学习过程中看到‘关于仲裁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这样的表述,想知道到底怎样判断说法是否错误,比如审理的程序、公开与否等方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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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判断仲裁审理说法正误的相关要点。 首先,从仲裁审理的方式来看,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书面审理。所以,如果有说法认为仲裁只能开庭审理或者只能书面审理,那就是错误的。 其次,关于仲裁审理的公开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若有说法称仲裁一定是公开进行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在仲裁审理中的证据规则方面。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如果有说法认为仲裁中完全由仲裁庭负责收集所有证据,而当事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这也是错误的。 另外,仲裁审理中的和解与调解。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要是有说法否定了当事人和解、调解的权利,或者认为仲裁庭不能进行调解,那也是错误的。 总之,判断关于仲裁审理说法的正误,要依据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理的方式、公开性、证据规则、和解与调解等多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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