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题目,里面有好几个说法,我不太确定哪个是错误的。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案件移送制度到底是怎样的,有哪些常见容易弄错的说法,好让我能准确判断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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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一个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制度。 在司法领域,以刑事诉讼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案件移送制度。比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判断关于案件移送制度说法是否错误,要从移送的主体、条件、程序等方面来考量。移送主体是否有移送的权力和义务,比如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不能随意移送案件。移送条件是否满足,比如在刑事领域,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标准才移送。移送程序是否合法,像是否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等。如果说法不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那很可能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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