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不太清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正确说法有哪些,比如诉讼时效是怎么起算的,有哪些特殊规定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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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你有权利去法院告别人,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去告,超过这个时间,对方要是提出时效抗辩,你可能就赢不了官司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比如,张三借给李四钱,约定还款日期后,从这个日期开始算,如果三年内张三没有向李四要过钱,也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三年后李四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张三可能就难以要回钱了。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你得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并且知道是谁侵害的,这个时候诉讼时效才开始算。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最多二十年,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一般就不管了。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比如,有人在你家房子旁边挖洞,影响你房子安全,你请求他停止侵害,这种情况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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