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该进行土增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不包括哪些?

我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事务,不太清楚在应该进行土增税清算的项目里,哪些纳税人是不包括在内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错误,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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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项目符合一定条件时,要对该项目的土地增值额进行核算,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而在应该进行土增税清算的项目中,有一些主体是不包括在纳税人范围内的。 首先,对于单纯的土地使用者,如果其没有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仅仅是使用土地,那么就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纳税人。比如,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生产经营,并没有转让土地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用参与土增税清算。 其次,个人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房地产,且未发生转让行为的,也不属于土增税清算的纳税人。例如,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这种行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转让的,通常也不在土增税清算纳税人范围内。因为划拨土地一般是基于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没有产生土地增值的交易行为。总之,判断是否属于土增税清算的纳税人,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的转让并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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