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有一处商业房产,最近在考虑转让事宜。听说土地增值税有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要进行清算,什么情况下是可以选择清算的,这些清算规定对我转让房产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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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下面分别来介绍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的情况。 应当清算的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几种情况时,纳税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可以清算的情况,同样依据上述通知,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是否进行清算的主动权在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纳税人就得进行清算。 了解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的规定,有助于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做好相应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能更好地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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