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由谁审批?
我对破产管理人这块不太懂,想了解下在企业破产相关事务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进行审批的呀?是有专门的审批流程吗?就想详细知道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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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由人民法院审批。 首先,咱们来说说破产管理人是啥。简单讲,破产管理人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理破产事务的人或者机构,他们要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事情,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这意味着,法院在审批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时,有重要作用。法院会综合考量很多因素,比如会结合候选人的执业业绩、能力水平、专业水准,还有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 同时,存在一些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也是法院在审批时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的制作等也有规定。人民法院要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事项进行公告,有意向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之后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并公示,最后审定名册并公布、备案。这一系列流程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审批方面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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