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哪些人?

我在涉及一个行政诉讼的事情,不太明白行政诉讼第三人具体指谁。我感觉好像有一些人跟这个诉讼有点关系,但不确定他们属不属于第三人。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怎么定义的,哪些人能算行政诉讼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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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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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和这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例如,甲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被甲侵害的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乙的权益,如果甲的处罚被撤销或减轻,乙可能觉得自己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是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比如,政府对一块土地进行确权,将其确给了丙,丁认为这块土地应归自己所有,丁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丙对该土地的权益。 再者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比如,一个部门许可某企业经营某种业务,另一个部门却以违法经营为由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企业起诉处罚部门时,许可部门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比如,行政机关和某协会共同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起诉行政机关时,该协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关键就看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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