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报费用由谁承担?
我有个官司在法院审理,现在涉及登报公告的事情。我不知道这个登报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对方承担,亦或是法院承担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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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报费用一般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因需要通过登报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公告相关事项等所产生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及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法院登报费用由申请进行登报公告的一方先行垫付。这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为了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向法院申请采用登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等,那么就需要先拿出这笔登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提及费用承担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由申请方垫付的惯例。 在最终的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裁决。如果申请方胜诉,法院有可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该登报费用,因为败诉方的行为导致了需要通过登报公告来完成送达等程序,让胜诉方无端增加了费用支出,从公平角度出发,由败诉方承担是合理的。但如果申请方败诉,一般就由申请方自行承担该登报费用了。 总之,法院登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承担者要依据法院判决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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