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借款由谁承担?
刚离婚,现在有一笔借款,不知道该算谁的。离婚前生活有些复杂,各种开销也多,也不清楚这笔钱具体用在了哪里。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笔借款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还是和前任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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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借款的承担需要先区分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欠的债,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这些都算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已经各自分好了,那就由双方先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决。 而个人债务,就是纯属一方自己的债务,由欠债的一方自己承担。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总之,确定借款承担主体的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性质。如果无法自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方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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