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结果遭遇了医疗事故,身体受到了伤害。现在涉及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赔偿费用,是医生个人,还是医院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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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医疗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一般来说,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代表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行为的,所以通常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有管理和监督医务人员的职责,并且从医疗服务中获取了相应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是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然而,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且该行为超出了其职务范围,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比如,医生私自为患者进行手术,没有遵循医院的正常流程和规定,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赔偿患者后,有权要求该医生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此外,如果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器械、药品等存在缺陷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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