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前几天我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开错药导致我病情加重,我觉得这是医疗事故。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医生个人承担,还是医院承担。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医疗事故到底是由谁来担任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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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个方面。 首先,医疗机构通常是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患者是与医疗机构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过错是由医务人员造成的,对外赔偿的责任也是先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其次,医务人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责任。当医务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行为就包括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此外,如果医疗事故是由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务人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涉及到药品、器械等相关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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