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在探讨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主体,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依然由公司自身来负责偿还,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改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原股东可能要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负责。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原股东未出资到位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情,那么原股东和受让人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与新股东就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应按照约定来处理债务承担问题。不过这种约定通常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后再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