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由谁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受到损害,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时,特定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环境权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是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例如,一些知名的环保组织,如果他们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有资格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除了环保社会组织外,检察机关也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环境公益损害,检察机关也可以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没有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进一步强化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普通公民虽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通过这种方式,公民也能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总之,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他们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