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谁有权撤案?
我遇到了个事儿,案子已经刑事立案了,但现在有些情况想撤案。我不太清楚在刑事立案之后,到底谁有权力来撤案呢?是当事人自己就可以,还是得相关部门才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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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案之后,撤案并不是随意就能进行的,有特定的主体有权决定撤案。 首先,公安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有撤案权力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就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其次,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撤案。在自侦案件中,如果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一规定源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当出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等情况时,检察院会依法撤案。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直接撤案权力的。刑事诉讼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一旦立案,就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了。不过,在一些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这类似于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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