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的回避由谁决定?
我最近在打官司,发现法官助理和对方当事人好像有点关系,我想申请法官助理回避,但不知道该由谁来做这个决定,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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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参与到案件中来。法官助理作为参与案件工作的人员,如果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对其回避决定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助理。 对于法官助理的回避决定,一般由所在法院的院长来决定。因为法官助理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院的组织体系中,院长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和审判事务等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决定权。当出现需要法官助理回避的情况时,院长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助理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由院长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让当事人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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