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发现书记员和对方当事人好像有点关系,我想申请他回避,但不知道该向谁提出申请,到底民事案件里书记员的回避是由谁来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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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书记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当参与案件的某些人员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他们就需要退出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于书记员的回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书记员就属于这里所说的“其他人员”范畴。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里,书记员的回避是由审判长来决定的。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让不同级别的人员回避由相应的负责人来决定,这样可以确保决定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判断书记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从而做出恰当的决定。所以,如果你在民事案件中认为书记员需要回避,应该向审判长提出申请,由审判长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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