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发现审判长和对方好像有点关系,我想申请审判长回避,但不知道该向谁提出申请,也就是审判长回避到底由谁来做决定,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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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回避的决定主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判。当审判长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这条法律规定中,如果审判长不是法院院长,那么审判长的回避决定主体是院长。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审判长回避,要向院长提出,由院长来决定是否批准回避申请。 而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所以在刑事诉讼里,若审判长不是院长,其回避由院长决定;若审判长是院长,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和民事诉讼中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似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非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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