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由谁执行?
我朋友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个刑罚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执行。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到底是由谁来负责执行呢?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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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所剥夺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具体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罪犯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行使被剥夺的各项政治权利。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会及时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这样能确保刑罚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保障了罪犯在期满后能正常恢复其合法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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