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我因为某些事被法院判了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期间具体是由哪个部门来执行相关规定。我想了解一下到底是哪个机构负责这个事儿,执行过程中都有啥要求,我自己要注意些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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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下面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这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机关。 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罪犯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些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和教育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相应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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