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婚前房子归谁?
我和配偶打算签离婚协议,我们有一套婚前买的房子,现在不确定在离婚协议里这套房子该归谁。不清楚法律上对于婚前房子在离婚协议里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以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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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婚前房子的归属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婚前财产,指的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婚前购买的房子,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毫无疑问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后续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这套房子原则上还是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可能会判给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是有权要求补偿的。 另外,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是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子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可以协商房子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婚前房子的归属,双方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协商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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