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恶意冲红由谁负责?
我公司收到一张电子发票,后来发现对方恶意冲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开发票的一方,还是我们接收方也可能有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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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恶意冲红是指开具方没有合理的业务理由,故意对已经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冲红操作,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受票方的权益以及税收征管秩序。 在法律责任认定上,首先开具方是主要责任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恶意冲红电子发票很可能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操作,开具方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恶意冲红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受票方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被恶意冲红的发票,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受票方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如果受票方明知发票被恶意冲红仍用于不当目的,比如虚增成本以减少纳税等,那么受票方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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