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谁拥有孩子的姓名权?


在探讨夫妻离婚后谁拥有孩子的姓名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姓名权的基本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叫什么,也有权利让别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名字。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他们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们的姓名权通常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使夫妻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意味着,在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双方都对孩子的姓名权享有一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一规定表明,在处理孩子姓名变更问题上,父母双方应进行协商。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责令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 回到夫妻离婚后的情况,虽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与孩子接触更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单独决定孩子姓名的变更。在决定给孩子改名时,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获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私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开始有了自己的认知和想法,对于自己的姓名也有了一定的理解和感受。 总之,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对孩子的姓名权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在变更孩子姓名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