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欠债离婚后由谁偿还?
我和另一半刚离婚,在结婚期间产生了一些债务。现在对这些债务该谁来还很困惑,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是双方一起还,还是欠债的人自己还,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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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结婚欠债离婚后的偿还主体需依据债务性质来确定。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都同意借这笔钱,或者一方借钱是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像买生活用品、孩子学费等,这就是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也都有共同偿还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也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各自分开的,由双方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的,就由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而偿还债务的一方,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讨。 其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就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负责偿还,另一方没有还款义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那就不是个人债务了,要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总之,离婚时债务的偿还,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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