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赔偿主体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者。 首先是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首先会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例如,车辆碰撞导致对方车辆受损,先由交强险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一定额度的赔付。 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那么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就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两辆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可能要承担70% - 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20% - 30%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一定保护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车辆是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车主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结果发生事故,车主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单位车辆发生事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总之,广州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