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红黄蓝再曝虐童事件,究竟应该谁负责?

红黄蓝又出现虐童的事儿了,我就想搞清楚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是直接动手的老师负责,还是幼儿园管理层负责,又或者是教育部门也有责任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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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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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红黄蓝虐童这类事件中,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主体和法律规定。 首先是直接实施虐童行为的教师。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教师对儿童负有看护职责,如果实施了虐童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教师的虐童行为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实施虐童行为的教师需要对儿童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幼儿园。幼儿园与儿童之间存在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失职行为,比如对教师的招聘审查不严格、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监管不到位等,导致虐童事件发生,幼儿园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幼儿园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此外,相关的教育监管部门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教育监管部门没有尽到对幼儿园的监管职责,存在不作为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虐童事件的发生。此时,监管部门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这种责任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来确定。 综上所述,在红黄蓝虐童这类事件中,直接实施虐童行为的教师、幼儿园以及可能存在监管不力情况的教育监管部门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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