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应该找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主体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该找谁。 首先,保险公司往往是赔偿的第一顺位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这是因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分散肇事者的风险。 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区分情况。如果肇事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它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当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时,就需要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来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里的过错通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如果肇事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出租车司机、公司送货车辆驾驶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等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辆所有人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交通事故赔偿找谁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关键是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