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应该起诉谁?
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涉及多方,不知道该起诉谁。比如是对方司机、车主,还是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清楚具体该将谁列为被告,怕起诉对象弄错影响自己维权,想知道法律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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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起诉谁,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形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是交通事故,并且对方车辆购买了保险,通常可以将对方司机、车主以及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对方是职务行为,比如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对方所在的用人单位。 要是对方是个人行为且未购买保险,那就直接起诉对方个人。总之,确定起诉对象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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