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下为什么还能上诉?


一裁终局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这个裁决就立即生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但在实际中,一裁终局制度下存在可以上诉的情况,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仲裁出现错误或者不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这是因为仲裁虽然追求高效,但也可能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程序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如果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而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是一种事后的纠错机制,能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于劳动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给予他们更多的维权途径。所以,一裁终局制度下还能上诉,是为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