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


禁止刑讯逼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刑讯逼供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每个人都享有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讯逼供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嫌疑人招供,这无疑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践踏,与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背道而驰。 从司法公正的层面来说,刑讯逼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嫌疑人在遭受身体或精神的折磨时,可能会为了摆脱痛苦而作出虚假的供述。这样一来,司法机关依据这些虚假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必然是不公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就是为了防止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方面,刑讯逼供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公众看到司法机关采用不合法、不人道的手段来获取证据,就会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只有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让公众尊重和信任司法机关,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此外,禁止刑讯逼供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贯彻这一原则,禁止刑讯逼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