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为何遭法院驳回?

我看到新闻说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被法院驳回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我想知道在这个案子里,法院驳回诉求是基于哪些法律规定和理由呢?是“被遗忘权”本身在我国法律里不成立,还是案件具体情况不符合要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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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遗忘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遭法院驳回的原因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被遗忘权”这一概念。“被遗忘权”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有关自己的、已经过时的、不恰当的或者不再相关的个人信息。这一权利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赋予了个人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直接对“被遗忘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记录;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回到“被遗忘权第一案”,法院驳回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被遗忘权”法律条文,原告以“被遗忘权”为诉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来看,要实现个人信息的删除等权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等。如果在案件中,信息处理者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那么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原告要求删除个人信息的诉求。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个人信息的公开涉及到公共利益,比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即使个人提出删除信息的请求,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驳回诉求。总之,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遭法院驳回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的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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