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为什么属于私立救济?
我一直以为强制执行是公权力介入的手段,应该属于公力救济。但最近看到有说法称强制执行属于私立救济,这让我很困惑。我想知道强制执行到底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私立救济,这里面的依据和逻辑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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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执行并不属于私立救济,而是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 公力救济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简单来讲,就是借助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私立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借助了国家公权力。 强制执行就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它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从定义、性质以及法律规定来看,强制执行都属于公力救济,而非私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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