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罪为什么是先减后并,漏罪为什么是先并后减?

我因为犯罪被判了刑,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新罪,又听说还有漏罪的情况。不太明白为啥新罪是先减后并,漏罪是先并后减,这两种计算方式有啥依据和区别呢,我想弄清楚对自己刑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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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发现新罪和漏罪的并罚方式采用不同规则,也就是“新罪先减后并,漏罪先并后减”,这是为了合理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先来说“新罪先减后并”。“先减”指的是用原来判决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还未执行的剩余刑期;“后并”就是把这个剩余刑期和新罪所判处的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合并。这种计算方式体现了法律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严厉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甲原本被判10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3年,此时又犯新罪被判处5年,先减去已执行的3年,剩下7年,再将这7年和新罪的5年并罚,最终执行的刑期可能会超过原本两罪简单相加的刑期上限,这就加重了对罪犯的惩罚。 再看“漏罪先并后减”。“先并”是将原来判决的刑期和漏罪所判处的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合并;“后减”则是在合并后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乙原本被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了2年时发现之前还有漏罪被判处3年,先将8年和3年并罚,假设并罚后决定执行10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那么乙还需要执行8年。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没有“先减后并”那么严厉,因为漏罪是在判决宣告前就存在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况要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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