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何没有商誉?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问题。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商誉。我想知道从法律和财务规定的角度,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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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何没有商誉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商誉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通俗来讲,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下来的一种无形价值,比如企业的品牌影响力、良好的客户关系、优秀的管理团队等,使得企业能够获得超过正常盈利水平的收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从法律规定和会计处理原理来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也就是说,在这种合并方式下,合并方对于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是按照被合并方原有的账面价值来确认的,而不是按照购买法下的公允价值来确认。 商誉通常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时产生的。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但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由于是基于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不涉及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基于公允价值的交易,所以就不会产生商誉。本质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更多地是一种资源的整合和调配,而非市场上的交易行为,所以不产生商誉这一在市场交易中才会体现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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