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为什么不写逃逸罪名?
我开车和别人的车发生了碰撞,当时因为害怕就直接开走了,后来交警处理的时候,我发现文书上没写逃逸罪名。我不太明白,肇事逃逸这么严重的事,为啥不写逃逸罪名呢,是有啥特殊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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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肇事逃逸罪”这样一个独立的罪名。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在不同法律情境下,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包含在其他罪名中进行评价。 从交通违法层面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肇事逃逸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会以独立罪名来认定。 而在刑法领域,涉及肇事逃逸的主要是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而不是独立罪名。 所以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不会单独列出“逃逸罪名”。如果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未达到犯罪标准,按交通违法处理;达到犯罪标准,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逃逸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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