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捕后公安再送检察院是怎么回事?


在刑事诉讼中,“未批捕公安再送检察院”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情况。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未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也就是“未批捕”,可能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而“公安再送检察院”,是因为公安机关虽然在之前提请批捕时未获得检察院批准,但并不意味着案件侦查就此结束。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就可以再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另外,即使不是以提请批捕为目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所以,再次移送检察院可能是为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时候,检察院会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等方面。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