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既判力和溯及力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既判力,通俗来讲,就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一旦判决生效,就不能随意更改,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这个判决的约束。它保障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确定性,让人们对司法结果有稳定的预期。比如,一个民事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作出了最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就具有既判力,双方都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说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因为人们只能根据行为时的法律来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新法律可以随意溯及既往,会让人们无所适从,破坏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在法律体系中,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从维护司法权威角度来看,既判力是司法裁判终局性的体现。如果允许新法律的溯及力轻易打破已经生效的判决,那么法院的判决就会失去权威性,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也会受到损害。例如,一个刑事案件已经判决生效,罪犯也已经服刑一段时间,如果因为新法律的溯及力而重新审理改判,这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从保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已经根据判决结果安排了自己的生活和事务。如果因为新法律的溯及力而改变判决,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比如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生效后一方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如果因为新法律的溯及力而重新判决,会让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这体现了既判力的重要地位。而对于法律的溯及力,我国法律通常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有例外。所以,综合多方面因素,既判力高于溯及力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