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检为什么可以追究二十年前的案件?

我碰到个事儿,有个二十年前发生的案件最近又被最高检拿出来追究了。我就很纳闷,都过去这么久了,为啥最高检还有权力去追究呢?我想弄明白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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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诉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这是因为随着时间推移,证据收集难度增大,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需要考量,而且犯罪人若已改过自新,社会秩序也已恢复稳定,再进行追诉意义不大。这就是追诉时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最高检可以追究二十年前的案件,正是基于这一特殊规定。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犯罪案件,即使过了二十年,若最高检认为必须追诉,也是可以的。这往往是因为这些案件涉及极其严重的危害,比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等犯罪行为,不追诉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无法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也难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最高检会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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