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增值税机构间移送要视同销售?
我在处理公司增值税事务时,碰到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情况。税务那边说这种情况要视同销售,可我不太明白为啥。明明货物只是在公司不同机构间转移,又没真正对外销售,这咋就视同销售了呢?想搞清楚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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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等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虽然从实际业务形式上看不是正常的销售,但在税务处理上要当作销售来对待。 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机构间的货物移送来逃避纳税义务。如果不将这种移送行为视同销售,企业可能会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通过在机构间随意移送货物来调节利润,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 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的征收原则是在货物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当货物在不同机构间移送并用于销售时,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流转环节,产生了增值的可能性。如果不视同销售征税,就会造成不同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公平。比如,一家企业通过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方式销售,不缴纳增值税,而另一家企业直接对外销售却要缴纳增值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另外,视同销售也有助于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只有在每个流转环节都正常征税,才能确保下一环节的纳税人能够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使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得以顺利延续。如果机构间移送货物不视同销售,那么下一环节的纳税人可能无法取得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这会影响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正常运转,进而影响到整个增值税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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